租赁合同
签约地点:
协议编号:
甲方(出租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成都中集车辆园相应场地及房屋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房屋或场地(以下统称为租赁物)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中集大道555号中集车辆园,具体见如下列表:(列表中面积已包含18%的公摊面积)
房屋/场地编号 | 房屋名称 | 建筑面积(m²) |
第二条 租赁用途、经营范围及经营品牌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所租赁的租赁物可用于的销售、仓储、维修等相关经营活动,乙方在租赁物内的经营活动如超出该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超出该经营范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主张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第三条 租赁时间
租赁期间自起,至止。共计天。
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
甲乙双方确认,租约生效后含税租金总额为RMB元(大写人民币整)。
具体租金构成见下表:
物业编号 | 面积(m²) | 租金单价(¥) | 租赁期间 | 租金小计(¥) | 应付时间 |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如另需变更由甲方发函告知乙方):
户 名: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新都支行
账 号:511607017018010033870
第五条 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3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RMB元(大写人民币元);保证金交付账号与租金交付账号相同。
2、保证金可用于代乙方支付其租赁期间欠缴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下称各种费用)及因此产生的资金利息、罚金。
3、保证金可用于代乙方支付因其造成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
4、保证金可用于代乙方支付因违反环保要求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等)
5、保证金不足额时,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时间
租赁物交付时间为。
正式交付时间有可能提前或推迟,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若因暴雨等天气原因导致交房时间不能按期交付,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届时协商签定补充协议确定新的交付时间,租金按以双方实际交房时间起始计算。
正式交付时间确认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邮寄地址发送特快专递的方式)交付租赁物,并会同乙方查验租赁物情况、办理入场手续;在甲方发出交付通知三个工作日后,乙方未能查验租赁物的,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并开始计收租金、物管费。
新签租赁合同,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首期租金后交付租赁物,如乙方实际交款到帐晚于合同约定起租日,以致甲方交付租赁物时间晚于起租时间,不视为甲方违约,且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起始计算。
第七条 租赁物的交付标准
实际交付租赁物的面积,双方允许实测面积(房屋、场地的各自面积,非总面积)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存在3%左右的误差值。误差值在3%以内的,双方按第四条约定的租金价格履行,误差值在3%以外的,按实际租赁面积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调整租金价格。
第八条 租赁物的交付使用
1、租赁物按现状交付。
2、租赁物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双方开具清单作为甲乙双方租赁物清算的依据。
第九条 物业管理及缴费标准和方式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园区进行统一管理服务,每年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一次,并按《物业管理协议》及园区管理规约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给物业管理公司。
各项收费标准如下:
1、水费、电费:参照地方统一收费标准。
2、电话及网络费:按服务商标准执行。
3、物业管理费:按《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
4、缴费方式:采取银行代收代扣方式,乙方需提供交通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甲方、代收代扣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收代扣协议》
5、代收代扣银行:交通银行。
第十条 转租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租赁物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的视为转租:
1、广告招牌非乙方本合同签约公司名称及乙方所属的其他公司(非签约的乙方其他公司需提前书面备案至甲方)。
2、经营品牌与本合同第二条不一致的(如中途更换品牌需提交相关资料到甲方备案)。
3、是否构成转租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甲方。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及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为其存放在甲方园区内的财产、设备、设施投保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经营管理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已经公示的园区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外,另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甲方选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以保证园区所有商户(包括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园区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2、为保证甲方及园区市场的商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诚信经营,不得采取隐瞒和欺诈手段向客户推销产品,不得有虚假宣传行为。
3、交易完成后,乙方应当及时向客户交付相关证照。
4、乙方应保证其所售产品的来源和销售的合法。
5、乙方应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乙方促销活动及对外宣传应告知甲方。
7、乙方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或表明其名称或字号,并同时公示有关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8、乙方在租赁物上安装的任何户外招牌及广告均应报甲方审核,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9、乙方有责任维护租赁区域环境的整洁,乙方展放的车辆,应按划定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越线、占道。
10、乙方应按照行政机关和甲方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租赁物范围内出现的消防、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11、乙方的生产经营应遵守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租赁物范围内出现环保违规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添附、维修、装修
1、乙方需要对租赁物的结构、格局进行修改的,或需要增添设施、设备的,需书面报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交相关文件和图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操作;但主体结构不能修改。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主体结构原因需要维修的,由甲方负责维修;供电、供水设施等在租赁期间非因乙方原因损坏、灭失的,由甲方负责维修,但乙方自行添置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除外。
3、乙方负责租赁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备设施的保管和维护,租赁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具体项目参照《中集车辆园专有(专用)物业交接验收表》主要包括:灭火器、沟盖板、消防栓、井盖、给排水管道、地面、门窗户等;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灭失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4、乙方的财产在租赁物中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风险。
5、乙方租赁期间,因甲方在园区内进行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更换等工程,或其他机构为园区维修、改造、加装、更换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工程,需通过租赁物进行开挖、钻孔等必须的工程作业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不能主张甲方违约。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期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物经营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园区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监督管理。
3、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按本合同第十八条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搬离园区:
(1)乙方超越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经营范围、经营活动的;
(2)未按时缴纳租金,拖欠时间超过一个月或拖欠应缴纳租金金额超过两个月租金合计额的;
(3)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应缴费用超过一个月或拖欠费用金额超过两个月应缴纳费用合计额的;
(4)乙方在租赁物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或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非法票据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将租赁物擅自转租的;
(6)乙方不能遵守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应遵守的规定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未承担维修维护义务的,或擅自添加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租赁物的结构、格局进行修改的,或对租赁物的主体结构进行修改的;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户外招牌及广告安装;
(10)乙方违反甲方园区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园区规约)并对甲方或其他商户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乙方违反甲方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园区规约),造成安全隐患或导致安全事故的;
(11)乙方不按相关环保规定生产经营,有不符合甲方组织的环保检查要求的或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环保检查要求的;
(12)乙方的生产经营不符合甲方或政府行政部门环保检查要求的,经催告后仍不整改的;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闲置30天以上的。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保证金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意愿,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第三人另行租赁。
5、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场地内的清洁卫生、绿化、经营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6、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物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的合法经营不受任何人干涉。
2、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付租金的,除须尽快补缴所欠租金外,还须向甲方支付拖欠租金之日起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两倍计算。
3、乙方应按时交纳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等应缴费用。
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违法经营。
5、乙方爱护园区环境卫生,爱护租赁物、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公共设施。
6、乙方应按照行政机关和甲方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租赁物范围内出现的消防、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7、甲方因乙方生产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该处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8、乙方经营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乙方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导致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9、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自行缴纳,甲方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10、乙方应当在新都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续租与退租
1、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署《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可另行约定。
2、乙方有意继续租赁本合同租赁物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甲方或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租赁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3、乙方不再租赁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退场手续并搬离甲方园区。乙方增添的装修、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满后不得擅自拆除,经甲方查验后,认为需要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恢复原状,甲方认为需要保留的,乙方必须保留;乙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不视为增添的设施设备。
该租赁物退租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如有毁损,由乙方恢复原状,整改至合格;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为乙方自弃物处置。
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保守秘密,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向乙方主张本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七条约定的各项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主张本合同总额20%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租赁物造成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在甲方送达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自行搬离。搬离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或者新的承租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亦不得破坏租赁物、建筑物内的任何装修及固定设施、设备(包括乙方承租后增添的装修、设施、设备,但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的除外);三日后,租赁物内的剩余物品均视为乙方的自弃物品,由甲方自行处理;如乙方在搬离时破坏了租赁物、建筑物内的装修及固定设施、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如不按期自行搬离的,甲方有权组织人员强制清场并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同时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主张本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应以面呈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在合同中载明之地址,任何更改上述地址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更改,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任何面呈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挂号/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3日视为送达,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
甲方邮寄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乙方邮寄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附则
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及当地政府原因等不可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免违约免赔偿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乙双方正常履行本合同并互无异议,合同期满乙方结算付清所有费用并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该租赁物给甲方,甲方须不计息退还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RMB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租金构成表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